广东户籍制度改革?

65 2023-12-22 12:43

一、广东户籍制度改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八)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九)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十一)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六)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七)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二、汉代户籍制度改革特点?

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后,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秩序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恢复和整顿户籍制度?汉初曾设置计相主管全国的户籍登记?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制订了“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同时还规定了有关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从而使户籍管理制度日趋完备?

汉代的户籍制度,是我国古代比较完整有效的人口管理制度?它通过户口登记以实现对人口状况的掌握?各级地方政府在户口登记的工作结束后,对登记的户口资料进行统计和总结,编制户籍簿,逐层上报到朝廷,由此形成了上计制度?

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就已经做好继承秦的户口版籍的准备,及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多承秦制?但汉代的户籍制度,也有不同于秦制的地方,具有汉代的特点?

西汉初年,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丞相萧何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3篇,其中就有《户律》篇,特别规定了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户律》规定:编入户籍的人员包括自耕农?佣工?雇农等?规定凡朝廷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正式编入朝廷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汉代的户籍制度有户等的划分?汉代户籍分为一般平民的编户籍和其他各种特殊户籍?编户籍又根据财产的差别分为上?中?下三等;仆人和奴婢是不立户籍的,只附挂在主人户籍中

三、2020年德州户籍制度改革?

2020年德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来去自由”的户籍转移机制。

  对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在城镇落户。

  允许持有《备案证书》的农业转移人口将户口迁回原农村。

【放宽德州户】

  在德州市各类用人主体和创业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设立家庭户。

  对到德州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用人主体和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地址落为家庭户。

【放宽集体户】

  在城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对于城区无直系亲属且无固定住所的企业员工和单位从业人员,户口可落入集体户。

  对不具有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服务中心和企事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简化程序】

  对外来人口实行办理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人员,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政策待遇。

  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农民进城落户开辟“绿色通道”,全面简化落户程序,提高落户效率,当事人凭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明等,如手续齐全当场即可完成落户。

四、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治意义?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转型、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2.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自由迁徙、严格控制、半开放三个阶段。这种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力就业、计划生育、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化率逐步提高。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打破户籍管理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模式,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条件,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3.户籍制度改革是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我县农村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劳务经济明显上升,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长。同时,随着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公共事业管理水平提升,第三产业迅猛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城市承载力,还有效扩大了城市就业空间。因此,遵循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购房、投资者户籍管理政策,增加城市居民数量,降低农民比例,不仅会给农民创造更加广阔的生产生活空间,而且会促进城市工业、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户籍制度改革是顺应社会平等趋势的需要。户籍制度改革是惠及民生、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户籍上消除城乡居民差别,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口流动的需求,加快外来人口本地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各种平等权益,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这种意义上讲,改革城乡二元制户口性质,健全登记落户居民享受的政策,使登记落户居民享受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五、2021年北京户籍制度改革?

北京户籍改革政策落地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设立公共户 工作规定试行》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规定,一,设立公共户 。 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 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钱出 ,因离婚后,户口需前出 ,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 ,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

六、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

户籍福利阻碍改革

长期以来,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原本以人口登记为基本功能的户籍制度,逐渐附着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社会福利和公共政策。如今,这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

关键是户籍背后依附的那些制度、服务、权利不一样,加大了改革的难度。

一方面,中小城市户口含金量不高,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放弃原有农村户口。一些乡镇干部细算了农村户口的优势: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上建单家独院的住房;即使自己不种地,国家粮食补贴、土地流转租金等每亩每年有五六百元收入;若遇征地,一些城郊农民可能成为“百万富翁”。

另一方面,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面对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已经不堪重负,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教育医疗资源紧张等“病症”日益显现。严格控制这类城市落户条件,是无奈而现实的选择。

七、广东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如何解读?

广东省此轮户籍改革除了放宽准入门槛以外,另一个引人注意的亮点就是,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而事实上,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这么多年,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户籍上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使得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其他政策措施进一步割裂,全省各项城乡政策措施难以统一,造成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广东省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且分布不均。2014年,全省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的流动人口占了全省流动人口的92%,这些地区的人口压力非常大。此外,我省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各级财政承担实施改革的投入较大。   对此,本论户籍制度改革应着重解决上述三个问题: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来解决城乡二元体制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来解决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问题;通过加大统筹调配现有各项资源、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来解决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不足的问题。

八、1958年1978年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经历了自由迁徙、严格控制、半开放三个阶段。这种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力就业、计划生育、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化率逐步提高。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打破户籍管理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模式,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条件,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户籍制度改革是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我县农村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劳务经济明显上升,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逐年增长。同时,随着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公共事业管理水平提升,第三产业迅猛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城市承载力,还有效扩大了城市就业空间。因此,遵循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购房、投资者户籍管理政策,增加城市居民数量,降低农民比例,不仅会给农民创造更加广阔的生产生活空间,而且会促进城市工业、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是顺应社会平等趋势的需要。户籍制度改革是惠及民生、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从户籍上消除城乡居民差别,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口流动的需求,加快外来人口本地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各种平等权益,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这种意义上讲,改革城乡二元制户口性质,健全登记落户居民享受的政策,使登记落户居民享受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九、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还分农业非农业吗?

答:是的,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不再区分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的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了。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释义: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

改革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取消非农业户口的意义: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而此次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比之前两项政策,更有社会学意义。前两项政策蕴含了经济学成分,因为经济发展而促进了社会进步。取消户籍区分,则纯粹是基于法理和社会伦理准则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昭彰。对社会结构和运行机理将会产生颠覆性的改变。

十、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户籍人口落户,加快破除制约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三、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迁出户籍的条件,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全面推行户籍变动与“三权”脱钩。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周密细致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改革不折不扣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密切跟踪监测改革进展、落户形势、有关影响以及各方面反应,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衍生的各种问题、困难,在试行1年后开展一次评估。省公安厅要抓紧制定落户的公安机关具体操作办法,并尽早出台实施。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防范“高考移民”相关工作,科学预测普通高中入学需求增长,多措并举增加学位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

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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