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大股东挪用资金怎么办?
大股东挪用资金怎么处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挪用资金罪有哪些行为表现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二、上市公司里大股东挪用资金会有什么后果?
资金就是企业经营的血液,上市公司大股东挪用了资金,就相当于抽了公司的血,抽少了还无大碍,抽多了就要死了。
三、挪用资金罪案例?
犯罪嫌疑人蓝某担任某企业出纳,并经管该企业资金期间,于2020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蓝某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企业资金私自挪用。截2021年6月案发止,犯罪嫌疑人蓝某共挪用资金为人民币300万余元元,均用于赌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蓝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经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蓝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什么叫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五、挪用资金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六、农村挪用资金怎么处理?
挪用资金肯定是违纪违法行为了,也有可能涉嫌犯罪,要依法依规处置。
七、员工挪用资金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2、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八、合伙挪用资金怎么量刑?
公司合伙人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九、个体挪用资金罪案例?
挪用资金罪,一个看似普通的罪名,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高发的罪名,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处理都是比较顺利的。但就在去年,蜀山下的蜀州城里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让办案人员都觉得头疼。
一、案起
王小虎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到了云游四海公司,成为总经理孔璘的秘书。孔璘有一个朋友,叫李重楼,此人长期生活在美洲大地,一年也回不了几次蜀州。几年前孔璘和李重楼在喝酒时,孔璘说到,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娱乐项目,想让李重楼一起来做。李重楼答应了,并立即出资200万元成立了无双娱乐公司,聘请锦八爷作为职业经理人,负责无双公司的项目筹备工作。但由于李重楼长期不在蜀州,便将无双公司的账户交给孔璘管理,并告诉锦八爷,要用钱的时候就找孔璘,平时经营时有什么问题也找孔璘。出于对朋友负责的态度,孔璘时不时也会到无双公司去看一看经营的情况。
王小虎入职后,前任秘书就交给他一个U盘和一个账户密码,告诉他这是无双公司的账户U盾,平时根据孔璘的指示,使用这个账户里的资金。
王小虎刚来没多久,工资也不高,但这时他看到了心仪已久的游戏主机上市,心里十分难受。为什么?因为买不起啊!这时一个大胆的念头跳了出来,没钱还不能借吗?于是王小虎准备去借网贷。
一旦有了这个想法便再也停不下来了。第二天,王小虎就开始在网上寻找网贷平台。很快就有一家叫“快快来”的网贷公司进入了王小虎的眼中。根据网站提示,王小虎加了一个叫许老三的客服的微信,说要贷款1万元,分期还款。许老三说没问题,但根据公司规定,贷款需要交纳一些服务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先交了才能发放贷款,其中保证金就是1万元,还款后会退还给客户。
但是,此时的王小虎兜里并没有1万元,于是就想到了无双公司的账户。他想着保证金是要退的,先用一下没关系。于是便从无双公司的账户转了1万元到许老三指定的账户中,但是贷款并没有到账。接下来的几天,许老三便以服务器出故障等各种理由和借口骗王小虎陆续转账10余万元到其指定账户。不过,王小虎申请的贷款依然没有到账。
王小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想着无双公司账上那10几万的窟窿,心里害怕极了。
但就在这时,自己微信好友里一个叫黄一旦的人主动找到了他,王小虎记得这个黄一旦是几年前出去旅游的时候认识的,自称是股票经纪人,但这几年也没有联系。黄一旦说,他现在手上有很好的资源,找他炒股,做短线,一个星期可以投资翻倍。这时一心想着快点补窟窿的王小虎哪管这么多,于是就跟黄一旦说想投20万元,于是就又从无双公司的账上转了20万元给黄一旦,让他帮忙炒股,一周后连本带利换给自己。
谁知,一周后黄一旦也彻底联系不上了。王小虎意识到自己彻底被骗,无奈只有想孔璘坦白了一切。孔璘也不含糊,在如慈父般批评教育了王小虎之后,转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并对王小虎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没有问题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随即对王小虎进行了询问,王小虎也将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民警。第二天,公安机关就对该案立案侦查,理由是王小虎涉嫌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在《刑法》中,挪用资金罪一共有三种行为模式:第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第二,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经公安机关初查,王小虎挪用资金总额达38万余元,其中有20万元设涉嫌用于炒股。
那么,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是否有问题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虽然从行为模式上,王小虎似乎符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但在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上,公安机关却出现了失误。简单来说,王小虎是与云游四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与无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王小虎只是云游四海公司的员工。虽然从表面上看,孔璘确实也在管理无双公司,甚至无双公司的钱都控制在孔璘手上,但这毕竟是两家公司,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详细阐述,在此先挖个坑。
不过呢,由于刑事立案的标准与最终定罪的标准不同,所以说结合两个公司的这种情况,误认为王小虎也是无双公司的员工也是情有可原的。案子都立了,还是得办下去吧。不过这一失误也是这个案件后续一系列问题的开端。
十、挪用资金15万判几年?
挪用资金15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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