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权利义务和现实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
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八项权利义务?
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是由党章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党章》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是指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等性(或对应性、同位性或直接统一性)。在任何情况下,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
对于个体自身而言,当一个人主张或者行使某一权利时,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
四、cif的权利义务?
CIF卖方责任与义务: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IF买方责任与义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单据或电子讯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五、什么是权利义务?
1、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2、义务,“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商铺房东权利义务?
房东应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没有使用权纠纷,并且不能是危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子。并且房屋的附属设施齐全。
出租房屋时应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量考虑全面,如果承租方违约,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如有损坏,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七、退休人员的权利义务?
退休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一、劳动者适龄退休是劳动者的权利。
1、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让劳动者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我国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上贡献了几十年,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理应享有按时退休的权利。
2、目前,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二、适龄退休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退休年龄,劳动者在享有退休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义务,从而使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达到平衡。
2、劳动者适龄退休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劳动者适龄退休,腾出岗位,让年轻人及时上岗就业,有利于年轻人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劳动者到了年龄不退休,年轻人无业可就,既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又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3、劳动者适龄退休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年轻人更能吸收新的知识,更能接受新生事物,工作中也更富有创造能力,老同志退下来,才能使年轻人得到岗位,大胆创新,以实现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八、侵权关系的权利义务?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权利和义务在不同角度上,所体现的性质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九、权利义务星徽事迹?
法袍染血,春梅凋零……
1月12日清晨,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因为拒绝同乡“打招呼”的请托,惨死于对方刀下,生命定格在年富力强的45岁。
马彩云、郝剑、周春梅……一连串浸血的名字,让人们看到了法治守护者们用生命书写的担当!
国家公平正义的防线上,是广大执法司法人员用他们的信念、勇气、智慧与努力在不懈坚守。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他们运用法律的权威在悉心保护,用法律的尺度在精心衡量。然而,无论公平正义之剑挥出之际还是入鞘之后,他们也与你我一样,都只是平凡的血肉之躯。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给社会带来了和谐安康,他们自身的安全却面临着更多更大的危险:犯罪现场的“杀气”,法槌落定后的“戾气”,甚至还有请托被拒后的“邪气”,对执法司法人员而言,正义的防线丝毫不能后撤,哪怕再大危险,他们都凭着一身正气,用信念守护着正义,用生命诠释着忠诚。
对他们的伤害,不仅是对鲜活生命的残忍剥夺,对法治力量的严重损害,更是对国家法治尊严的挑衅与践踏!他们用正义的担当捍卫了国家法治,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需要法治的特殊保护。
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全面保障,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犯罪的严厉处罚,国家保护他们的立法日益严密,行凶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更期待相关配套的措施越来越坚实,让我们的执法司法人员得到“全天候”的精心呵护,让正义身影意外倒下的悲剧最大限度地得到避免
十、职业人的权利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知情权: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3、监督权: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紧急情况处置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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