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大多有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在中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但股价的暴涨暴跌很难控制。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延中实业(现方正科技,600601)、申华实业(现华晨集团,600653)、东北电(现ST东北电,0585)等股票一日涨幅超过100%的情况,也有过如西南药业(600666)等一日暴跌超过50%的情况。因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都曾实行过5%和10%两种的涨跌幅限制制度。目前中国上海、深圳两交易所实行的是10%的涨幅限制,其具体内容是: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的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1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交易所作自动撤单处理。例如:深发展(0001)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7.81元,则其今日涨跌幅限制为:跌停板17.8×0.9=16.029,四舍五入后为16.03元;涨停板17.81×1.1=19.591,四舍五入后为19.59元;在16.03元-19.59元之间的委托均为有效委托,而低于16.03元和高于19.59元的委托则为无效委托。 自1998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即ST,其股票涨跌幅限制为5%。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5%),计算方法同上。 另启亮外,对于PT类的股票,其涨幅限制为5%,跌幅则没有限制。 对于两市原有的老基金和各地证交中心挂牌交易的基金经过清理规范后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其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其上市时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30%,即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30%),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前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 涨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对市场一天之内的暴涨暴跌进行抑制,预防短期市场风险,但另一方面,涨跌幅限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助涨助跌作用,同时也容易受到大资金的控制。总体上看,涨跌幅限制只能改变短期大盘和个股走势,对中长期市场的波动没有太大的影响。 不利影响 第一,波动率溢出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不但不能减少波动率,反而会引起波动率在涨跌停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蔓延,亦即涨跌停后至少几个交易日的波动率是增加的,因为涨跌幅限制阻止了大幅的日内价格波动并妨碍了指令不平衡的即时纠正。波动率溢出假设被Kyle(1988) and Kuhn, Kurserk, and Locke(1991)所实证支持。 第二,价格发现延迟是另外一个由涨跌幅限制引起的代价高的问题。价格发现延迟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预先设定了价格上下运动的范围,一旦涨跌停发生,交易通常不活跃甚至不能成交,直到期价允许的变蠢猛动范围得到修改,这造成对价格发现过程的干涉。对期价运动强加约束后,期货合约在涨跌停当天也许不能到达它的均衡价格,从而价格发现被延迟。如果涨跌停板阻碍价格运动,则期货价格必须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来继续朝着它们的真实价格方向运动。Grundy and McNichols(1989), Brown and Jenningo(1989), and Dow and Gorton(1989)通过论证得出:只有通过交易,信息才能被揭示和传递。Fama(1989)指出,暂停交易延迟了价格向基本价值的调整。价格发现延迟假设被Lehmann(1989),and Lee, Ready, and Seguin(1994)所支持。 第三,交易干涉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会干涉交易。一旦期货价格涨跌停,则合约就会变得缺乏流动性并且随后几天的买压和卖压会更重。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期货合约涨跌停后的几天内成交量将会更高。 扩版的必要性 涨跌幅限制是中国期货市场的稳定措施。从国际经验看,新兴金融市场为了防止过度投机,多数采用涨跌幅限制措施,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会逐步放宽(简称扩板)。中国股市的风险控制措施,就沿用了这一思路。其实期市的发展也可以借鉴这种经验,根据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地有节奏地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从而促进市场更健康地发展。带旁桥 那么,对于大商所的黄大豆1号、豆粕期货合约3%的涨跌幅限制,有没有必要扩板?看了下面的几组数据后,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就以9月大豆合约为例,从2004年4月16日到6月17日,共40个交易日,发生了8次封涨跌停的情况,占交易日的20%;2003年10月14日在牛市暴涨中发生了强行平仓事件,事隔才半年多,于2004年5月17日又发生了一回强行平仓事件,此次是处于牛市的深幅回调中。可见,3%的涨跌幅限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了,必须扩板。当然
你不能老切内线啊,老铁19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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