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森林法全文?

98 2025-03-26 17:58

一、2017森林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2017年春节贺词全文?

新春到来喜事多,合家团圆幸福多;心情愉快朋友多,身体健康快乐多;一切顺利福气多,新年吉祥生意多;祝您好事多!多!多!新春新年好!我的祝福到!新的一年开始了。在此真诚地祝愿你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美满,笑口常开!一年一年开心过,开开心心,一生快快乐乐,一世平平安安,一家和和睦睦,愿你生命中的每一个愿望全能得到实现!新春快乐!

三、2017阳光工资

2017阳光工资:探索未来的薪酬趋势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吸引和留住人才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挑战之一。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薪酬待遇逐渐成为员工选择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企业们被迫重新审视和调整他们的薪酬策略。其中,2017阳光工资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2017阳光工资是指企业将员工的薪酬公开化,使其对内透明化的做法。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是相信透明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它鼓励员工主动提高自身的价值和贡献,进而获得更高的回报。

实施阳光工资的企业一般会提供详细的薪酬信息,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内部公告、公司网站或专门的薪酬报告进行公布。员工可以很容易地了解自己的薪酬水平与同事们的对比情况。

阳光工资的优势

实施阳光工资有许多优势,尤其是在当今追求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下:

  1. 激发员工动力:员工了解到自己的付出会得到公平的回报,他们会更有动力去创造价值、提高工作绩效。
  2. 增加员工满意度:员工通过对薪酬水平的了解,能够更好地评估自己的工作价值,从而提高工作满意度。
  3. 促进内部公平:阳光工资能够消除员工间的猜测和揣测,减少不公平的现象,营造公正和和谐的工作氛围。
  4. 提高员工凝聚力:透明的薪酬政策能够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增加员工的忠诚度和凝聚力。

然而,阳光工资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比如,员工可能会因为薪酬水平的透明而产生不满或不和谐的情绪,招聘和留用合适的人才也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企业在实施阳光工资时需要慎重考虑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阳光工资的应用

虽然阳光工资在一些西方企业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中国企业中仍然相对较少见。然而,随着企业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认识到阳光工资的价值,并逐渐引入和推行这一制度。

阳光工资的应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企业经过长期的试验和实践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企业需要在实施阳光工资之前,充分调研员工的需求和意见,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并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在实施阳光工资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保护员工隐私:企业应该确保公布的薪酬信息不泄露员工的个人隐私,例如不公布员工的具体姓名等敏感信息。
  • 提供公开透明的评价标准:企业应该明确员工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使员工能够准确了解薪酬的确定方式。
  • 关注员工反馈:企业应该积极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阳光工资制度。

通过科学有效地实施阳光工资,企业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阳光工资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职场公正,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合理的薪酬待遇。

小结

2017阳光工资作为一种新的薪酬制度形式,在当今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愈发受到关注。通过实施阳光工资,企业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增加员工满意度,促进内部公平,提高员工凝聚力。

然而,企业在实施阳光工资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员工隐私,提供公开透明的评价标准,并关注员工的反馈意见。只有经过科学有效的实践,阳光工资才能够真正成为企业薪酬管理的一种趋势。

四、长沙阳光城甜橙

在这篇博客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长沙阳光城甜橙的相关信息。

长沙阳光城甜橙的特点

长沙阳光城甜橙是一种独特而美味的水果。它的外观饱满光亮,色泽鲜艳,给人一种诱人的感觉。口感清甜多汁,让人回味无穷。

种植和采摘

长沙阳光城甜橙的种植过程非常注重细节和质量。种植者选择最优质的种子,并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进行种植。他们定期施肥、浇水和除草,以确保橙树的生长和发育。当橙子成熟时,工人们小心地采摘每个果实,确保果实的完整和新鲜度。

营养价值

长沙阳光城甜橙富含维生素C、纤维和抗氧化剂。它们对于增强免疫力、促进消化和保护身体健康非常有益。此外,长沙阳光城甜橙还含有丰富的柠檬酸和果胶,对于降低胆固醇和维持心血管健康非常重要。

如何享用长沙阳光城甜橙

长沙阳光城甜橙可以直接食用,也可以用来制作饮料、沙拉和甜点。无论是新鲜的橙汁还是橙汁冰沙,都能带来清爽的口感和丰富的味道。你还可以将长沙阳光城甜橙切片,加入沙拉或制作水果拼盘,为餐桌增添色彩和美味。

结论

长沙阳光城甜橙是一种令人垂涎欲滴的水果,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美味的口感。无论是作为健康的零食还是用于烹饪和制作饮品,长沙阳光城甜橙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五、阳光城办公软件

阳光城办公软件——提高工作效率的利器

阳光城办公软件——提高工作效率的利器

阳光城作为一家领先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办公工作中注重提高效率、提升工作质量,为此采用了一系列高效的办公软件。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阳光城办公软件,以及它们在提高工作效率上的作用。

1. 办公自动化软件

阳光城在办公工作中广泛使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如Microsoft Office套件,其中包括了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软件。这些软件提供了强大的文字处理、数据分析和演示能力,使得阳光城的员工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日常工作。

2. 项目管理软件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项目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阳光城使用了Trello等项目管理软件。通过Trello,团队成员可以清晰地查看项目进展、分配任务、跟踪问题,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作,从而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3. 会议软件

举行高效的会议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阳光城使用腾讯会议等在线会议软件,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实现远程沟通和协作,减少因地理位置限制而带来的时间和成本开销。会议软件不仅提供了语音、视频通话的功能,还可以实现屏幕共享、白板演示等,使会议更加便捷高效。

4. 项目文档管理软件

在大型项目开发中,文档管理是不可忽视的一环。阳光城采用了云文档管理平台,用于集中管理和共享项目相关文档。通过这种方式,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够方便地查阅和编辑项目文档,避免了传统的纸质文档管理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遗失、更新不及时等。

5. 决策支持软件

在房地产行业,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多变的政策法规使决策变得具有挑战性。针对这一问题,阳光城使用数据分析软件,如Tableau等,来辅助决策。通过数据分析,阳光城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预测趋势,并根据分析结果做出科学的决策,从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盈利能力。

结语

阳光城办公软件的使用为公司的日常办公工作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工具和支持。办公自动化软件、项目管理软件、会议软件、项目文档管理软件以及决策支持软件等各类软件的应用,为阳光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阳光城将继续关注各类新的办公软件,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引进和应用,以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六、阳光星城驾校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阳光星城驾校

在当今社会,拥有驾驶技能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能力。而要学会驾驶,选择一所优秀的驾校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阳光星城驾校。

1. 确定需求与目标

在选择阳光星城驾校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学车需求和学车目标。是为了获得驾驶证书,还是仅仅提升驾驶技能?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有助于你更好地选择驾校。

2. 查看驾校资质

选择一家资质合格的阳光星城驾校至关重要。确保驾校拥有相关的执照和认证,以免上当受骗。

3. 咨询师资力量

一流的师资力量是一家优秀驾校的核心竞争力。寻找拥有丰富教学经验、耐心细致的教练是至关重要的。

4. 实地考察

在选择阳光星城驾校之前,最好能够实地考察一下驾校的教学环境、设施设备等情况。只有亲身体验才能更好地了解驾校的教学水平。

5. 查看口碑评价

通过查看学员和家长的评价,可以更好地了解该驾校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口碑良好的驾校往往能够给学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6. 考虑交通便利性

选择一所交通便利的阳光星城驾校,不仅方便学员的上课,还能够节省学车时间,提高学车效率。

7. 注意学车费用

在选择阳光星城驾校时,需要注意学车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避免被一些驾校隐性收费所坑害。

8. 关注课程设置

不同驾校的课程设置可能有所不同,选择适合自己学习节奏和喜好的课程很重要。确保驾校的课程设置能够满足自己的学习需求。

9. 沟通交流

在选择阳光星城驾校的过程中,不妨多与驾校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教学理念和服务承诺,以便做出更准确的选择。

10. 考虑综合因素

最后,在选择阳光星城驾校时,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驾校。记住,驾校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你的学车体验和驾驶水平,慎重选择才能事半功倍。

七、渭城曲全文?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译文:

渭城早晨一场春雨沾湿了轻尘,客舍周围青青的柳树格外清新。

老朋友请你再干一杯饯别酒吧,出了阳关西路再也没有老友人。

出自《渭城曲》是唐代诗人王维创作的一首诗。此诗前两句写渭城驿馆风景,交待送别的时间、地点、环境气氛;后二句转入伤别,却不着伤字,只用举杯劝酒来表达内心强烈深沉的惜别之情。

八、灯城赋全文?

天下无双彩灯城,华夏第一恐龙窟。建市八旬新自贡,扬名千载古盐都。

诗无达故,赋有铺陈。

赏华灯而思辨,忆天车而抒情。

祖先瑰宝,智慧结晶。史上功不可没,后代志不可泯。

天车祭,文物存。

物竞天择,巨灯源于天车,新陈代谢,盐都衍生灯城。

蓦然回首,盐业鼎盛春秋,欣然前进,灯城锦绣鹏程!

九、apple2017年半年报

在2017年,Apple公司发布了令人瞩目的上半年财报。这份财报展示了该公司在竞争激烈的科技行业取得的巨大成功和稳健发展。作为全球领先的科技巨头之一,Apple在过去几年中持续推出创新产品和服务,赢得了全球用户的青睐。

2017年上半年业绩回顾

根据Apple公司发布的财报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了令人瞩目的营收和利润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营收增长率达到了XX%,净利润增长率更是达到了XX%。这一数据表明Apple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了出色的业绩。

产品销售情况

2017年上半年,Apple公司的产品销售情况也非常理想。作为公司旗舰产品,iPhone系列在全球市场继续保持着强劲的销售势头,成为公司营收的主要贡献者。同时,iPadMacBook等产品线也取得了可喜的销售成绩。

科技创新与研发投入

作为一家以创新著称的科技公司,Apple在2017年上半年继续加大了在研发领域的投入。公司不断推出引领行业潮流的新产品和技术,深受消费者欢迎。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Apple始终保持着前沿地位。

市场前景展望

展望未来,Apple公司在全球科技市场仍然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5G技术的普及和新型数字化产品的推出,Apple有望进一步扩大自身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并保持持续稳健的增长势头。

总结

通过分析Apple公司2017年上半年财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在竞争激烈的科技市场中依然保持着强劲的业绩和领先地位。作为一家致力于创新和用户体验的公司,Apple不断引领着全球科技发展的潮流,为用户带来更多惊喜和便利。

十、新劳动法全文2017

新劳动法全文2017

近年来,劳动法的变革一直备受瞩目。新劳动法全文2017年发布,对雇主和雇员都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劳动法的内容,以及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1. 背景介绍

新劳动法全文2017年发布,旨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劳动市场的需求。在过去几年中,劳动关系发生了许多变化,包括雇佣模式的多样化,劳动力技能的需求变化以及平衡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性的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变化,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政府决定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并制定了新的法规。新劳动法全面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增加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 新劳动法的内容

2.1 雇佣合同

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佣合同的内容和要求。雇佣合同应明确约定雇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等关键条款。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并在合同变更或终止时予以履行。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佣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赔偿要求。

2.2 工资和福利

新劳动法对工资和福利也做出了一些变化。根据新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加班工资和年假等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

2.3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新劳动法规定了每天的工作时间和每周的工作小时数。此外,新规定还规定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安排,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4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新劳动法为劳动争议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机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这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3. 新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新规定增加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其次,新劳动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不合理的雇佣行为。

此外,新劳动法的实施也对雇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雇主需要更加重视雇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此外,雇主还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4. 总结

新劳动法全文2017年发布,对劳动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明确约定雇佣合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设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等措施,新劳动法为劳动力市场带来了更大的公平和稳定。

然而,新劳动法的实施也对雇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雇主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签订和执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等,以遵守新规定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总而言之,新劳动法的发布为劳动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公平,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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