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129 2024-12-14 08:18

一、个人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可以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法人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不成的,按其股份估值的70%比例转让给公司,由其余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受让该股份。

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七、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八、受让方支付股款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九、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须从其规定。

十、本管理办法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三、银行股权转让流程管理办法?

一、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二、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

1、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

三、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1、 转让、受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2、 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

3、 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四、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转让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

六、如何处理转让金融资产未收利息的情况

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定义

金融资产转让是指持有金融资产的单位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在金融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未收利息的情况。

未收利息的原因

金融资产转让未收利息的原因可能包括:

  • 转让前未来得及收取利息
  • 转让时双方未对利息进行清算
  • 转让协议中未对利息问题进行明确定义

处理未收利息的措施

对于转让金融资产未收取利息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协商沟通: 双方可进行沟通协商,重新确认利息支付责任并进行结算。
  • 修改转让协议: 如有必要,可以对转让协议进行修改,明确双方的利息支付责任。
  • 法律途径: 如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未收利息问题。

避免未收利息的建议

为避免未收利息的情况发生,建议在金融资产转让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转让协议中的利息支付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处理转让金融资产未收利息的情况有所帮助。

七、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娄底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娄底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和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出让地块出让前,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人居环境、交通影响、市政设施支撑力和城市景观塑造等因素,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集中绿地面积,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八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为提高城市品位,有利建筑布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宜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确需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的,必须按照联建的方式取得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的审批手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受让方按照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2007年7月1日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由监察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五家联手清查处置,并依法追缴因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土地收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八、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九、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账面余额低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

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称为净额失。净额失是指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的金额差异。净额失是一种经常性损失,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短时间内的波动很大,导致其公允价值可能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价值。

这种差异可以影响企业的净收益和财务状况,并且需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十、山西省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办法?

5月19日,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今后山西省拍卖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有章可循。  根据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今后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出让计划和宗地出让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并向社会公开公告。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技术规程所评估的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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