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诉讼披露有什么金额等方面的标准?

240 2024-12-17 03:11

一、上市公司中的重大诉讼披露有什么金额等方面的标准?

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1.1.1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1条的诉讼金额绝对值降低到500万元,其他都一样。

二、新三板重大诉讼披露有什么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诉讼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但是有一个影响力的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至于什么样的诉讼才能产生较影响呢? ,该办法没有直接规定,而是规定了认定程序: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也就是说,公司应当自己制定应当披露的具体数额标准,报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发生已备案的事项,而没有披露,就是违法了。当然在备案时,管理部门会审核该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诉讼事项披露规则?

1.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科创板 9.3.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按照第7.1.5条规定计算)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新增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沪主板与深主板新增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这一款,作为诉讼的披露标准之一,科创板与创业板尚未增加该款内容。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规则表述是“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需要披露,那么无论特别代表人诉讼还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均需要披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关于累计计算 深市板块及沪主板对于“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一直需要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也即单笔未达到重大但累计12个月内未披露的达到重大标准应及时披露。科创板暂时没有累计计算的要求。 “连续十二个月”指现在的时点往前倒推12个月,不是自然年的1月到12月,统计范围包含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 3、关于诉讼对净利润的影响 关于诉讼对净利润的影响,其他板块暂无要求,但是沪主板除外。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因此,沪主板上市公司在涉及诉讼时,需要判断诉讼对净利润的影响。 二、需要披露的内容 板块 具体规则 规则依据 深主板 

四、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规定?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二是完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要求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是细化临时报告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重大事件的情形,同时完善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明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要求。

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类型,针对滥用异议声明制度专门明确了法律责任。

五、上市公司借款披露标准?

至于上市公司向银行借款的,由于沪深各板块规则均未将其视为应披露交易,也未规定具体的审议披露标准,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仅需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来决定相应的审议程序,对上市公司影响特别巨大的方需披露。

审议披露标准

根据《2号备忘录》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向银行以外的机构借款的,需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即累计应计利息占净利润10%以上的,需及时披露,占50%以上的需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六、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时间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时间要求如下:

1.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尽快进行披露,一般要在半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2. 如果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披露。

3. 如果重大事项涉及业务重组、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公司应在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披露。

4. 如果公司发生了未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在发现该事项或者有关该事项的消息对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时尽快进行披露,一般要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5. 如果公司发现其披露的重大事项存在不实之处,应当在发现该情况后尽快进行更正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要求仅供参考,具体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公司未能按时进行重大事项的披露,将可能面临交易所的处罚,甚至会对公司的信用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七、上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上证所规范签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标准:

  为规范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

  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应披露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以及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同时,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若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申请核准进展情况。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规定,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一,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第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第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在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分析中,要明确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等。

  上证所发布上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背景主要是,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统计数据显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6%。

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呈上升趋势,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对其业绩有巨大贡献。同时,近期不少上市公司因签订重大合同,对公司股价和未来业绩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八、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一)重要提示

该信息主要供投资者判断这份年报总体的可信度问题。首先是董事会和董事的声明,如果有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异议,他必须另行作出声明。

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投资者应引起警觉。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这些数据主要代表了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投资者可以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以较快地判断出公司的基本状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这部分信息主要表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及相互之间的运作是否规范,公司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是否充分考虑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本及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变动以及前10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董事会报告

其主要内容有: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盈利预测与利润实现数差异的原因,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新年度的经营计划,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等。投资者能够从中获得有关公司的大量信息。

(五)监事会报告

从这里投资者可以看到监事会是否履行了各项职权和义务,是否充分行使了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是否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等信息。

(六)重要事项

这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包括: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受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它提供给投资者的是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及对重要数据的说明和计算依据等。

九、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上市公司 重大亏损标准?

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就要被“*ST",亏损额是以合并报表的净利润还是以合并报表中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纯投资型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出现合并报表净利润为正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况

当然是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依据,由于计算每股收益的标准是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依据,另外注意一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已经包括投资与本公司自营业务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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