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空气污染如何治理?

181 2025-02-16 03:26

一、室外空气污染如何治理?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有: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合理规划工业区与非工业区。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气过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部地区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4、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不要乱扔废弃物,完美的城市是人人的责任。

二、空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

空气污染治理的十大措施包括限制工业排放,加强交通管理,推广清洁能源,加强城市绿化,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体系,鼓励绿色出行,加强大气污染源治理,加强环保法规法规执行,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文化素质,开展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研究。这些措施都是通过限制污染源,提高治理技术技术和加强环保法规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民众的健康。在治理空气污染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立法、宣传和监管,市民应加强环保意识和落实环保行动,如废物分类、绿色出行等。同时,科研人员也应积极探索空气污染治理的先进技术,为实现无污染环境作出贡献。

三、治理空气污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控制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根本措施,而治理途径是多方面的。

1、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3、改变燃料构成。如城市工业和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发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采用。要推行采煤,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铁矿硫)。

4、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

5、工业装置排放的有毒气体,要从工艺改革和回收利用方面予以控制。

6、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未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

四、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

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创新解决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业化扩张,空气污染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传统的清洁空气技术面临诸多挑战,效果有限且难以大规模推广。然而,随着纳米技术的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的治理空气污染之路。

纳米技术的概念源自于纳米粒子,其尺寸在纳米尺度范围内,具有独特的物理、化学性质。通过将纳米技术应用于空气治理领域,可以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污染物处理,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纳米技术在空气治理中的应用

纳米技术在空气治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例如:

  • 利用纳米材料吸附和分解空气中的有害气体;
  • 开发纳米催化剂实现高效氧化还原反应;
  • 设计纳米滤清器去除空气中的微粒物质。

这些创新技术的出现为空气污染治理带来全新思路,有效提升了治理效率和效果。

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的优势

相比传统的空气治理技术,纳米技术具有诸多优势:

  • 高效性:纳米材料具有较大比表面积,能够更充分地接触目标污染物;
  • 精准性:纳米技术可以被设计成专门用于处理特定种类的污染物;
  • 可持续性:纳米材料具有循环使用的潜力,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这些优势使纳米技术成为未来空气治理的重要发展方向,有望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空气质量的改善。

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的挑战

然而,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也面临一些挑战:

  • 安全性:纳米材料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需要进行全面评估;
  • 成本:纳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成本相对较高,需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 标准化: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的标准和规范尚未健全,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

只有克服这些挑战,纳米技术才能真正发挥其在空气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的发展趋势

随着纳米技术研究的深入和技术的不断创新,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 多功能性:未来的纳米材料将具备多种功能,能够同时处理多种污染物;
  • 智能化:纳米技术将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结合,实现空气治理的智能化管理;
  • ...(省略部分内容)

可以预见,纳米技术在空气治理领域的应用将不断扩展和深化,为打造清洁、健康的空气环境提供全新的可能性。

结语

纳米技术治理空气污染是当前科技创新的热点领域之一,其带来的创新解决方案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期待纳米技术在空气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致力于打造清洁、美丽的地球家园。

五、北京空气污染治理公司,有没有推荐的?

北京中净护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光触媒和生物酶双重甲醛治理技术,上门的服务人员很专业,有很耐心的讲解。

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 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准则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七章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十八条 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七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十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注重了解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状况。

  第八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上市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者贫困村,主动对接、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九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九十三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九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依法对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同时废止。

七、江门废气治理:如何全面减少空气污染

废气治理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的城市,江门面临着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废气是导致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人民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进行有效的废气治理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居民健康至关重要。

当前废气治理进展

目前,江门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废气排放,例如加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以及加大对高排放企业的惩罚力度。这些措施对于减少废气排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未来发展方向

然而,要实现全面减少空气污染的目标,江门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废气治理。未来,可以考虑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测和检测技术,提高治理的精准度和效果;推动企业使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降低废气排放。

技术创新与应用

同时,引进先进的废气治理技术也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例如,利用高效的废气处理设备,能够有效净化废气中的污染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在工业企业的排放源头进行技术改造,也能够将废气排放降到最低。

居民参与与共建共享

除此之外,江门也需要鼓励居民参与到废气治理中来。通过举办废气治理知识宣传活动、设立举报通道等措施,提高居民对废气治理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共同守护良好的环境。

江门废气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但只要每个人都能意识到废气治理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相信不久的将来,江门的空气质量一定会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这篇文章能增加对废气治理的了解,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共同创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八、杭州废气治理:如何有效减少空气污染?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生产的增加,杭州的空气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废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忽视。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杭州废气治理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了解如何有效减少空气污染。

杭州废气治理现状

目前,杭州针对废气治理已经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建立了多个监测站点,监测和控制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此外,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规范了废气排放标准,加大了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除此之外,杭州还致力于推动工业结构的调整,积极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气的产生。各类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也得到了逐步淘汰或转移。

未来发展规划

针对杭州废气治理的未来发展规划,相关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目标。未来将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废气排放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透明。同时,还将加强对城市交通工具和建筑工地等其他废气排放源的管理。

此外,杭州将进一步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例如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扶持力度,推动城市公交和物流车辆的电动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将大力推行绿色建筑和节能减排标准,减少建筑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废气排放。

有效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性

杭州废气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空气污染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尤其是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废气成分对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危害更是直接而严重的。有效减少废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通过本文的内容,希望读者们能对杭州废气治理有个全面的了解。我们也期待在未来看到杭州在废气治理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建更加清洁、美丽的家园。

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希望可以通过对杭州废气治理的了解,增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共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造福子孙后代。

九、上市公司绿色治理理念?

“公司坚持高标准定位,完善绿色治理架构,绘就可持续发展底色。”上述负责人表示。

深圳能源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形成“董事会负责、管理层执行、部门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绿色治理体系,确保绿色治理制度的科学性及其实施和更新。

成立战略委员会,以绿色标准为基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对绿色治理行为进行有效指导。

公司还成立生态文明建设、“深圳蓝”可持续行动、“无废城市”合作示范项目等专门绿色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定期召开绿色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并在定期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清晰、准确、充分地披露公司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检测方案以及其它环保相关信息,使利益相关方能够准确地评估公司经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深圳能源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绿色管理。在供应链、采购和生产等多方面推行绿色理念,优先选择环境影响最小化的产品和服务,采用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以及能效和节能技术,提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和服务。

十、钟南山是如何看待空气污染治理的呢?

前两天,沙尘、雾霾天气席卷我国北方大部地区,大有“黄沙蔽日”“黑云压城”之势,让民众产生了不小的心理压力。

而另一种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因其在视觉上的不可见而被人忽视了。“通常大家对于空气的评判都比较主观,眼见为实,但其实一些看不见的,譬如臭氧,更需要关注。”在3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社会发展创新工作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钟南山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表示,臭氧虽然不会造成雾霾,但其浓度过高,对心脏以及很多神经系统都会产生影响。譬如在珠三角地区,雾霾已经相对较少,基本能达标,但空气污染治理还在进行,关键就是臭氧问题还没有解决。钟南山提醒大众,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绝不能仅仅考虑室外空气。“室内空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部分,通常我们80%的时间都在室内活动,室内除了大气污染以外,二手烟、各种家具、不合格的装修等,都会产生很多的疾病。最突出的是两种,一是过敏性疾病,二是血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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