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A、B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德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首次召开的股东会程序上有瑕疵,根据公司法,首次召开的股东会应当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出资最多的股东是B,不是A,A不享有召集权。
但是如果该次股东会后60日内没有人对此程序瑕疵提出质疑,就已经丧失了撤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2、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关于股东出资问题,应当由股东会行使权利。董事会决议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已经属于越权决议,应属于无效决议。
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章程,提到“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这一规定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公司法规定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少于20%。
4、大连分公司如果是合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大连分公司享有诉讼主体资料,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则德昌公司应予承担。
5、德昌公司的股东会增资决议,仅有58.3%不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该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德昌集团和德昌电机是不是一个公司还是分开的会司?
德昌电机集团,总部在香港,但是香港现在已经在缩小规模,大陆有工厂在沙井,泰丰电机制造公司,也叫德昌电机。就是一家公司,JohnsonElectric.是它的英文名如果你所说的两个公司标志都是JE那就是同一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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