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轨道交通,待遇?

58 2023-12-21 13:42

一、天津轨道交通,待遇?

其实几个地铁公司的工资水平都差不多,我说的是工资水平在当地的消费环境下的水平,只能是一个中上等的收入。天津地铁的话去了大概开始2K左右吧,以后会慢慢涨起来,至于上限就很难讲了,但是大部分可能就徘徊在4K-6K之前,如果是领导,可能会高些。不过地铁公司的好处就是工作稳定,不用东平西跑的

二、天津轨道交通防疫要求?

天津市轨道交通行业目前取消了扫场所码以及出示核酸检测结果的防疫要求,目前轨道交通只要测量体温就可以正常出入的。

三、天津物产集团重组后归谁管理?

天津物产集团由天津市国资委管理,是天津市最大的物资贸易企业,经营领域涵盖大宗商品(含进出口)、现代物流等,其中大宗商品主要包括金属、能源资源等五大类别,集团在“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32位,在上榜的120家中国企业中排名32位。

四、天津轨道交通是地铁吗?

天津轨道交通是指服务于中国天津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天津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其第一条线路于1984年12月28日正式开通运营,使天津成为中国大陆地区第2个拥有地铁的城市。截止2019年12月,天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共有6条,包括地铁1、2、3、5、6号线及9号线(津滨轻轨),线网覆盖10个市辖区,运营里程233千米,共设车站158座

五、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路基、车辆段、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铁路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优先发展、统一规划、多元投资、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怖活动。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安全生产、市容、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批。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市民的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七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属的限制。

    第八条  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实施综合开发。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在城乡规划中预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周围已有、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应当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第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并负责使用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步安装安全检查设施,所需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的报警、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设施、安全检查设施和服务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电梯、屏蔽门、车辆、通风、照明、无障碍设施、安全检查设施等设备完好,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有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制定和落实安全运营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评价。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安全检查服务企业承担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招聘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轨道交通乘车区域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乘客守则和票务规定。

    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安全区域内候车,车门、屏蔽门开启、关闭过程中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车到客运终点后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五)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六)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吸烟,动用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九)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十)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一)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健身、派发物品、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行为;

    (十二)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十三)占用消防、疏散等专用通道;

    (十四)使用滑板、轮滑鞋;

    (十五)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

    (十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妥善组织乘客疏散,乘客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需要调查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线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条  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圈占土地、私自占地停放机动车辆或者机械设备、堆放货物或者杂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

    (四)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五)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六)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或者架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抽取地下水、勘察钻孔、打井、吊装;

(三)在过河隧道段挖掘、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在作业中应当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先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及时排除障碍、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出具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不能及时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不能有效疏导客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并做好与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单位的衔接,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

六、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才智道36号。经营范围  组织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修养管、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价证券与股权投资;铁路装卸服务、铁路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工程承包与施工、工程代建与管理、技术咨询与服务;商品房销售;自持物业、场地经营、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生产与销售;会展、会议服务;广告发布、设计与代理。基本信息  注册号****名称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玉刚  注册资本4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2年06月06日  营业期限自1992年06月06日营业期限至2053年05月14日  登记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日期2014年07月16日  登记状态存续法定代表人:卢志永成立时间:1992-06-06注册资本:4026458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12000000000748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才智道36号

七、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正式工待遇?

还是不错的。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重要交通枢纽。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天津轨道交通运输里程不断延伸,天津的轨道交通事业发展会越来越好。作为天津地方国有企业的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待遇还是很好的。

八、贷款重组的贷款重组与重组贷款的区别?

1、概念混淆。关于重组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解释,“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后来将“让步”改为“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内含了对贷款重组的解释。不过现在看来,将调整内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显然过于狭窄。实践中,重组可以调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也可能更改其从合同一担保合同;不仅修改还款条款,还可能调整偿债主体、利率等。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2、贷款重组是操作过程,重组贷款是操作结果。

3、重组前的贷款可称为被重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就是重组贷款。被重组贷款经过贷款重组,就变为重组贷款。

九、天津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的报考条件?

很高兴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天津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的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凡是参加过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春季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达到天津市春季高考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属于高职院校提前录取批次,如未被我院录取,不影响其参加高职院校普通批次志愿的填报与录取。

十、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安全条例是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而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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