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提出证明,否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需要提出证明,如果提不出证明那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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