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确认如何体现谨慎性原则?
一、计提风险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不符合摊销的无形资产每年进行减値测试。 三、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只有其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效益时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四、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二、无形资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体现了会计核算的什么性原则
无形资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体现了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 希望能够帮到你
三、会计核算方法!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会计核算中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当然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储备,否则,就是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
四、无形资产摊销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那个体现谨慎原则呢
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体现谨慎原则
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应计提的减值准备有: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交易性证券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建造合同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实施,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保证了各项资产的真实性,符合谨慎性原则。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旧准则对不使用、不需用和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任意调整固定资产的类别,将在用的固定资产列为闲置,降低因计提折旧而增加的费用金额来调整利润,使得财务报表不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而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保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的连续性,更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将收入的定义如下:“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收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
(2)收入的取得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者资产增加和负债减少两者兼而有之,最终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3)因所有者投入资本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更加稳健。如商品销售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卖方;企业是否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或已发出商品,也不能确认收入。这些规定使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更加谨慎,可防止高估收入。
4.或有事项的确认。新《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对或有事项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作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主要运用“预计负债”科目,合理地预计负债。此规定有效防止虚增资产,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5.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具体要求如下:
①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③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④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该准则的发布与实施限制了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谨慎原则,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客观地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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