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控股的企业控股类型怎么判断?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间接控股形式:
1、父子孙结构(father-son-grandson),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甲80%的股份,子公司甲又直接拥有它的子公司乙70%的股份,则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司乙56%的股权(80%×70%),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为44%,所以,母公司不仅要将子公司甲,而且还应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在这一结构下,是否应将间接持股的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不取决于控股方式和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是取决于母公司能否对间接持股的企业进行控制。因此,即使上例改为子公司甲只拥有其子公司乙60%的股份,则母公司在子公司乙中间接拥有48%(80%×60%)的股份,子公司乙的少数股权则占52%,此时仍需将子公司乙纳入合并范围。因为,母公司控制了甲,而甲又控制了乙,母公司间接控制了乙。可采用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方式,编制出合并会计报表。
2、联属结构(connecting affiliates)。母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乙)的股份虽未达到半数以上,但通过其子公司(甲)持有乙公司的股份,累计已达到半数以上的股份,由此而形成的企业集团结构。图二中,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乙20%的股权,又间接拥有子公司甲32%(80%×40%)的股份,母公司共拥有子公司乙52%的股份,其余48%中有40%被少数股东拥有,8%(20%×40%)间接地被子公司甲的少数股东所拥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甲的合并报表编制与直接控股基本相同,子公司乙的股东权益及股利分派应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甲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等项目一并抵消。
二、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是否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强制收够回在职员工或者离职员工的股份?
这个问题有很大争议。股权转让的权利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除非股东同意,不得被剥夺。现在有法院判决认定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章程中,包含股东离职或发生其他原因时,需把持有的公司股权装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对于经过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确定这样的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尚不确定。
出于防范法律风险考虑,尽可能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如果实在无法取得一致同意,而又一定要收回股权,可以考虑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依法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然后予以实施。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就协商解决了。即便最后无法协商,法院也认定这样修改章程达成的条款无效,最坏的结果就是回到目前的现状。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要其他股东半数同意,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也要吗?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须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需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同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另又规定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
四、控股公司占多少股份叫折对对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特殊事项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其它一般事项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故在公司法上,控股股东持股超过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即至少67%,才能形成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至少67%的情况下,只要公司章程无其它特殊约定,那么,控股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特殊事项和一般事项进行决策,就不会因其它股东的反对而遇到法律障碍。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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