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价格是怎么换算为成品油价格的?
发改委:不能以现有国际原油价格直接换算国内成品油
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江国成)
搜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8日说,国内汽、柴油零售价格不仅包括原油的购进成本,而且还包括国内运输费、炼厂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流通费用,以及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和消费税。有人以现有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水平直接换算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是根据成品油价格机制的规定,参考相关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确定的。“我们注意到,有人以现有世枣历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水平直接换算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并据此认为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还应低一些。这种换算方法有欠科学。”
这位负责人说,实际上,在国内汽、柴油零售价格中,除包括原油的购进成岩态本,而且还包括国内运输费、炼厂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流通费用,以及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和消费税。其中,定额征收的消费税(汽油每升1元、柴油每升0.8元)主要是为了替代今年开始取消的养路费等六种费用,以及逐步有序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国成品油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油价基本是衔接的。
针对部分网民所谓去年国际市场油价从每桶147美元高位大幅回落,跌至目前50美元左右的水平,国内油价也应该相应下降三分之二的说话,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表示,这种理解是与事实不符的。
近两年来,为减轻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控。特别是进入2008年后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攀升,为防止国内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减轻国内下游用油行业负担,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没有完全跟随国际市场油价同步、同幅度上涨。
他说,2008年初国际市场油价为每桶90美元左右,我国成品油价格仅相当于原油价格每桶68美元左右的水平。6月2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每吨上调了1000元后也仅相当于原油价格每桶83.5美元,远低于当时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每桶130美元的水平。7月份国际市场油价攀升至每桶147美元,国内油价仍一直没有上调。
许昆林说,去年12月19日国家出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降低成品油价格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是从每桶147美元的价位,而是从每桶83.5美元的价位降下来的。
自去年12月19日以来,成品油价格实际降了三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700元和2500元左右。此外,成品油价适当上调过一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涨290元和180元。
我国原油、成品油定价机制,现在我国参考哪三个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呢?请给最新的说法,谢谢!1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饥粗辩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烂缺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凳告、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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