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121 2025-01-24 10:20

一、融资租赁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一)具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比较优势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灵活,其融资具有需求迅速、资金规模较小、期限较短且频率较高等特点。而银行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了解和评估,造成了贷款时间长、环节多、效率低,从申请到审批至少需要2到3个月的时间,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时间成本很高。在此过程中,中小企业还面临贷款被拒的风险,很可能导致投资机会的丧失,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

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中小企业以租赁物件作为抵押,且不需要提供额外担保,这就省去了大量的评估时间,也不需要办理繁琐的担保手续,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的效率高、环节少、手续更加简便,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资金,抓住投资机会。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使得企业可以先使用租赁物件产生经济利润再支付相应租金,中小企业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并且融资租赁的租金偿还方式采用在租赁期内逐年或逐月分摊的机制,使中小企业投入的资金具有倍数效应,中小企业只需要在投资初期支付较少的租金就可以开始使用租赁资产,实现杠杆融资,这对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尤为迫切。

中小企业大多生产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以改善产品质量,而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很难满足技术改造对资金的要求。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企业不必一次投入巨额资金即可获得所需中长期投资的设备,实际上相当于取得了银行贷款。

在租赁期初,中小企业只需支付较少的租金就能提前获得先进的技术装备,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使得企业资本可以快速积累,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对于技术要求较高、设备更新速度较快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来说,新设备的市场生命周期越来越短,融资租赁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相比,融资租赁提供的融资期限一般与所购买设备的市场生命周期相一致,而远远短于设备法定使用年限,这就使得企业即可以加快设备更新速度,而又将设备无形损耗所带来的贬值风险降到最低。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可以绕开发达国家对于技术出口的限制和封锁,为我国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帮助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方面,融资租赁也能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有限,大多技术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不仅能获得企业所需资金还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装备,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科技人员技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融资租赁对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具有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二)方式灵活

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在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

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

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后付等额年金。租赁期末,租赁资产的处理灵活。留购、续租、退换任企业选择。通常企业只需象征性的价款便可以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三)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等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后的价值计提。事实上,承租人并没有为购置设备一次性花费巨额资金,但可以在税前将这笔资金计提折旧,这就给承租人安排了很大的财务空间,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

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成本表面上高于信贷资金成本,但与其延迟缴纳所得税、降低负债比例、节省筹资时间所获得的市场先机而言,承租人的获益是十分显著的。

(四)技术、服务优势

企业购买设备的方式一般不允许通过加速折旧有效地避免设备的陈旧的风险,然而,由租赁取得的资产,承租人可以避免因技术更新、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无形损耗和贬值。不存在因旧有设备上的投入巨大而影响设备的更新换代。

服务优势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边缘产业。融资租赁不仅可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弥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先天不足”。

二、我主要是想通过融资租赁来进行融资,而不是需要设备租赁的那些,之前有一些人联系我都是提供设备直租的,有没有适合的可以推荐的?

这个融资租赁也是分为几种的,像您这样的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融资租赁服务,那我可以推荐一家公司是符合您的需求的,康业融资租赁公司,他们主要提供的就是以融资为目的的售后回租服务,完全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三、请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详细一点,谢谢

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6/11/2004 14:31:19) 浏览人数: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促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对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约束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应遵循本指南。

对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状况,银监会授权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负责监督。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三大类,

(一)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7a686964616fe58685e5aeb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 出租;出卖人同意,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b)在委托购买式直租中,用户企业所指定的标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赁公司自行购买、而是由金融租赁公司委托别的法人企业购买。这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其代理人的该法人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该法人机构则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法人机构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户企业指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同直接购买式直租相同。

(2)转租赁是指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转租人。第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赁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购买方式同直租一样,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也可以是委托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转租赁中的第一出租人。这时,作为转租人的法人机构无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是转租赁中的转租人。这时,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内法人机构,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转让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3)回租是指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用户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回转租是回租和转租赁的结合,即,金融租赁公司购买了用户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后不是直接出租给该用户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另一企业法人,由后者通过同该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机构分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两类。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2)杠杆租赁是指某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它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办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则按所提供的资金在该项目的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赁收益。租赁公司同这些金融机构订立无追索权的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三)公司不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一个或多个法人机构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同作为委托人的这些法人机构订立由后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合同。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全部归委托人,租赁公司则依据该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由委托人支付的报酬。该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国法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中国法人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出卖人不是中国法人的法律管辖,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钱债务需要担保以及如果约定有担保时的担保类别,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商定。如果有担保,则相关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管辖。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应该是固定资产,即不消耗的、可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但是,随附于有体物的、否则该有体物将不能发挥其功能的软件,应视为该有体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为了保证融资租赁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但必须严格遵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该项目租赁融资额的60%。

七、为了保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在对承租人企业的应收租赁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该债权变更为对该承租人企业的股权。

八、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将应收租赁债权质押和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抵押的精神,以证券化的形式申请发行金融租赁债券。但是必须编制具体方案,报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各商业银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作为质押申请的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各该商业银行决定。

十、鉴于我国对各类不同资产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权转让环节需要到有关部门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该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在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批确认之后方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环节中,如果该标的物不属于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类别,则在我国当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出让该财产的机构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响应的公证程序。

十二、融资租赁项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赁公司不担风险的部分,都不构成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该严格地按照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任何租赁业务,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约定,则无论该租赁业务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赁业务,而是投资业务。应该按投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其业务总额不得高于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如果将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都考虑在内,则租赁应收款不得低于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含转租赁和委托租赁项下的租赁应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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