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布的通知
关于发布的通知
尊敬的读者们,
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宣布一些令人兴奋的消息。从本周开始,我们将加大我们的发布频率,为您提供更多有关不同领域的内容。我们的团队一直致力于为您带来独到的观点和有价值的见解。我们深知您对我们的期望,因此决定增加我们的努力,以回馈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
作为一个拥有多年写作经验的团队,我们非常注重内容的质量和准确性。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有益的信息,确保每一篇文章都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当前的趋势和最新进展。
我们的承诺
我们承诺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对待我们的读者。我们深知读者对于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重视,因此,我们将确保我们的内容经过充分的研究和核实,以避免任何误导或不准确的信息。我们将坚持以客观和中立的角度撰写文章,希望能提供给您全面和客观的观点,让您可以自行评估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我们也非常重视读者的反馈和建议。我们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并与我们分享您的观点和意见。我们相信通过与读者的互动和交流,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丰富多样的内容
我们的团队由一群对各个领域充满热情的专家组成。我们将为您带来各种主题的文章,涵盖范围从科技到健康,从金融到旅行,从文化到体育。我们相信多样性是创造和创新的关键,我们希望通过提供丰富多样的内容,为您带来新的启发和惊喜。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我们的文章传递一些具有启发性和实用性的信息,让您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知识和技能。我们将与您分享有关职业发展、人际关系、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建议和经验,希望能对您的个人和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感谢您的支持
最后,我想衷心地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关注。在如此竞争激烈的时代,您选择阅读我们的内容,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我们将竭尽全力,不断提升自己,并为您带来更好的文章和见解。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建议或合作意向,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非常期待与您保持密切的互动,并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祝好,
您的博主
二、关于工商责令改正通知的问题?
工商所的做法不正确。
首先,如果是执照未办理需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责令改正时限最少为15天,工商所只给7天时间是不对的。其次,责令整改的意义不是为了为罚款企业找借口,而是给予企业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按照楼主说法,你在第二天就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而且注册口已经受理,那么责令整改的目的已经达到,工商所还要继续罚款的做法是不对的,他要是真开具罚没收据,那就是违规,甚至是违纪,可到当地纪委举报,也可到工商所上级主管部门反应。现在全国工商都在讲求“法治工商、和谐工商”,都在提升服务理念,都在追求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工商部门出现这样的人,真给工商人抹黑。三、关于员工上班迟到问题的通知?
"各位员工、最近天气一天比一天寒冷!天亮得也一天比一天晚!为了能在公司正常作息时间上保证大家有充足的睡眠,请各位员工下班后及早休息、以免造成迟到早退现象"
四、关于土楼的问题及解释?
土楼,只主要分布在福建西南部一种适宜大家族居住的、具有很强的防御性能 ,以土、木、石、竹为主要建筑材料 ,利用未经焚烧的土并按一定比例的沙质粘土和粘质沙土拌和而成 ,用夹墙板夯筑而成的两层以上的房屋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楼”,就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子 ”。据此,一层的房子 ,即使以生土墙承重、以木料作为柱梁等构架 ,也不能称为土楼,只能称为土屋 。土楼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大型民居形式 ,被称为中国传统民居的瑰宝 。
五、关于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解释?
1 机构改革是一个复杂而且广泛的话题,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2 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机构更加高效、透明、廉洁。3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政策制定、资源配置、人才引进等,才能够实现机构改革的目标。4 机构改革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学者、媒体、民间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六、关于新旧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
是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七、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八、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
通 告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观念,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杜绝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建设围墙等;严禁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苗木、绿化造林;严禁在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严禁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严禁工商企业、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耕地,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提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严禁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从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到2020年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7个部门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等作物生产的范围内,严禁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建设活动。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若确实难以避让,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依法报批,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政策,保证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优化合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以及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建围墙、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坚决彻底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以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区和镇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和当然解释的区别问题?
概念不同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而当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十、关于环境污染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政策处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历经五次修改,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固废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十项履职重点。
关注一:
“危废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废许可证”
新固废法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删去了“经营”二字,以淡化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色彩。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并对这些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老固废法第57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又进行了两次修订,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通过施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种。并在第7条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并未对危险废物利用许可证进行规定。根据老固废法第57条规定,从事利用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即删除了老《固废法》第57条关于申领利用危废许可证的规定,且没有明确回答如何申领利用危废许可证。但是,新固废法第80条授权“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还需尽快出台关于申领利用危废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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