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三维股票 2023-07-03 18:25 编辑:admin 93阅读

一、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之所以要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要原因有:

1.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我国主要动力能源。兼并重组可以有效加强国家的监查控管,避免资源浪费。

2.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炭开采生产带来的严重的环境问题。

3.可以实现区域经济、煤炭经济的利润最大化。

4.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业生产手段更加正规,安全措施更加完备,可以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5.可以有效平衡煤炭生产地区日益严重的发展不平衡、资源利用不平衡、收入水平不平衡等社会民生问题。

二、煤矿合并重组

煤矿兼并重组也就是实力比较强:安全管理好:经营比较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重组一些比较小的煤矿:加入大企业来。这样就能够使小煤矿从安全生产到经营管理融入到大型企业中来:用大型企业先进的管理办法: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煤矿兼并重组矿业权转让流程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四、煤矿兼并重组矿业权转让合法吗

采矿权允许转让,但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价款已按照规定处置。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4.无违法采矿行为。5.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采矿权纠纷

您好!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②采矿权属无争议;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时,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采矿权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和受让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手续。采矿权一经转让,其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