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权登记日

三维股票 2023-06-10 20:09 编辑:admin 275阅读

如何确定股权登记日

关于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 日的有关规定如下: 1、《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运和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 15-15: 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2、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液悄橘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3、《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闹团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即T-5日。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1日。 故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五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5日至T-7日之间。 综上,参照上市公司,建议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定于T-3至T-7之间。 例如,2015年3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可以选择2015年3月13日(T-3日,3月14、15日为周六、周日,属于非工作日)至3月9日(T-7日)。 反之,如果股权登记日定在2015年3月10日,则股东大会召开日建议安排在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9日之间。 因此,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 北京 分公司 发行人业务部申请查询股东名册时,可以在T-2日(可以查询T-3日及以前的名册)至T-6日(可以查询T-7日及以前的名册)进行查询(日期均按工作日计算)。

股东名册在哪里查询

一、股东名册的查阅

      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例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归属及变动等信息;而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则可以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这样股东才可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例如请求征集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股东名册置备主体而作相应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股东名册查阅磨轿做制度的内容也应有别。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而言,因为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的法律后果,并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就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由这两个机构置备的反映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理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任何人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这两个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自不待言。

      二、什么是股东名册

      所谓股东名册(Stocktransferbooks),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而股权转让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地知道其在某个时间点上的真实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各国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机关

      各国公司法普遍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的一项法定义务。例如:《日本商法典瞎衡》第263条规定:“董事应将公司章程备置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将股东名册、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债存根簿备置于本公司。设置了过户代理人时,可以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存根簿或其副本、零股存根簿备置于过户代理人的营业所。”《韩国商法典》第396条规定:“董事应当将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及分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公司债名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备置于总公司。在此情况下,若有名义更改代理人,可以将股东名册或者公司债名册及其副本备置于名义更改代理人的营业场所。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十六章第一节规定(c)规定,每个公司都必须保存“一份股东名册,其中应按字母顺序,根据股份类别记名所有股东的姓名及地址,表明每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中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名册置备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公司哪个机关负责股东名册的置备。鉴于股东名册的置备属于公司业务执行的范畴,因此公司法修改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明确董事或董事会为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机关。而且,明确置备股东名册的机关也有助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四、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做了规定,且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条第一项规定:“董事须制作股东名册,并记载或者下列事项:

      1、董事的姓名及住所;

      2、各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

      3、就各股东持有的股份发行股票时,其股票的编号;

      4、各股份取得的日期;

      5、发行附转换预约权股票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5所列的事项;

      6、发行附强制转换条件的股份时,第175条第二款第四项之6所列的事项。

      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名簿应编号记载左列事项:

      一、各股东之本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东之股数及其股票号数。

      三、发给股票之年、月、日。

      四、发行无记名股票者,应记载其股数、号数及发行之年、月、日。

      五、发行特别股者,并应注明特别种类字样。”中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帆脊134条也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由上可见,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中国没有对特别股作出规定。鉴于《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条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135条的规定,即“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而该条规定按照学者解释,实际上应当就是特别股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概念而已。从立法的科学性出发,虽然国务院还没有规定“其他种类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对“其他种类的股票”预先作出规定,以求完备。另外,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股东名册一般还须记载股权质权、股权信托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记载又是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的,实践中也是必须的。因此,公司法修改中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增加:“其他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这样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只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付必要的费用,就可查阅置备的股东名册,且无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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