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合约再次申请展期有什么条件?

三维股票 2023-04-08 16:58 编辑:admin 181阅读

一、融资融券合约再次申请展期有什么条件?

对已完成展期但未完成结息处理的合约,不能再申请展期,已完成展期且完成结息处理的合约,可申请再次展期。

比如:当您某笔融资合约负债开仓日是2017年1月1日,原到期日是2017年6月30日,您于2017年6月1日申请了展期,展期后到期日是2017年12月31日,那么需等6月30日结息处理(不管是当日账户有可用资金支付应结利息还是可用资金不足支付应结利息而转成其他负债)完成后,才可申请再次展期,并且还需满足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3个月内才可申请展期,即从10月1日(含)起方可再次展期。

对已完成展期但未完成结息处理的合约,不能再申请展期,已完成展期且完成结息处理的合约,可申请再次展期。

比如:当您某笔融资合约负债开仓日是2017年1月1日,原到期日是2017年6月30日,您于2017年6月1日申请了展期,展期后到期日是2017年12月31日,那么需等6月30日结息处理(不管是当日账户有可用资金支付应结利息还是可用资金不足支付应结利息而转成其他负债)完成后,才可申请再次展期,并且还需满足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3个月内才可申请展期,即从10月1日(含)起方可再次展期。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有 限制没有??

当前法律无明确限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消陵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拿闷戚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罩禅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当然有限制了,有可能不批准你融资,中国那么好融资就不会那么多企业被外企收购

上市增发配股等融资一般只有股份笑毁宴族数量的限制,在融资额方面缺少限制措施,经常会有超募的情况.有些新股上碰祥备市募集资金远超出上市前的公司净资产.

有限制,而且再融资之前必须有一定的盈利实力

没有最卑鄙,只有更卑鄙,看看市场的融资情况,确实如此.

三、再融资新规 利好哪些股

有助于净化A股市场环境,打击投机套利行为,避免A股沦为恶意圈钱的市场;亦显示监管思路:“再融资”为新股发行让路。

对再融资新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限制过渡融资的规模;二是,将限制频繁融资;三是,进一步缩小定增市场的套利空间;四是,对上市公司“借壳”或“外延式并购”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四、上市公司如果在证券市场再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

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