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应注意的问题是?

282 2023-12-06 05:51

一、上市公司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应注意的问题是?

上市公司可以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但价格必须公允。

如果关联交易数量达到了一定数目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在表决时控股股东需要回避。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上市公司收购有限合伙企业资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具体程序如何?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谢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并未禁止上市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理论上上市公司似乎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主要想了解下是否有朋友有收购合伙企业的相关经验(通过受让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或收购其资产的方式),与公司股东不同(其根据其出资额及所持股权比例享有相应话语权),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不管其出资额的大小)管控企业的权利,上市公司作为其有限合伙人即使其作为出资比例最高的出资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因其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收购有限合伙企业的合理性何在?若可以这样做,该注意哪些问题?

三、资产收购有哪些注意事项?

关于资产收购注意事项,不同的主体不同侧重点的注意事项并不相同,收购方的注意事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收购方应该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保障性条款,比如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防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等情形。对于目标企业,考察收购方的资金给付能力是重点。

四、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买方操作要点有哪些?

主要有并购规划与战略管理。如何寻找合适的并购标准。尽职调查方法。并购估值。并购协议起草。并购后整合要点。并购税收筹划。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基金运作。    

五、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

二、市场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

三、目的条件

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仅概括出公司收购行为的商业特点,无法反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点,其结论有失偏颇。一方面,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个弹性概念。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别很大,收购上市公司某一比例股票,并不必然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已足以控制公司事务;相反,若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0%以下股份者,均无法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我们认为,不应当以商业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另方面,《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条件,而非商业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在商业上通常尚未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却属于《证券法》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与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非同一概念,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收购虽然包含着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目的,但仍属于特殊的股票购买行为。

四、规则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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