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业务开展初期会首先考虑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其中包括有需求的机构客户。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与客户签定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在具体流程上,证券公司需要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对于那些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则不能列入融资、融券客户范围。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以下事项: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初始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折扣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等。值得关注的是,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合同签立后,证券公司将为投资者开设实名信用证券账户,而银行将为投资者开设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其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还会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另外,对融资融券限额也会有相应的规定。有关券商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对于投资者关心的这些问题,《管理办法(草案)》虽有所涉及但未进行量化。而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并分别按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扣率、融资融券的期限、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买入和卖出证券的种类、警戒线及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等,将由证券交易所作出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需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业务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比如在融券问题上,不排除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先知”了公司业绩下滑而向券商借入本公司股票进行沽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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